恢复性司法建构了一种新型模式,有助于多元主体的参与和社会秩序的修复。
所以,对已经收集到的要控制在反滥用的范围下。石佳友老师主要从个人信息权的权利性质、个人信息的界定以及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立法模式三方面,对开放平台模式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第二,从立法体例来看,即使民法典可以做出规定,但特别法、单行法做出单独立法是必要的,应像其他国家或者我国台湾地区做出《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别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都七八十条上百条,不可能把这些内容全部放在民法典中。涂永前:对,而且这里面个人信息的保护里面还牵涉到举证问题,一定不能由受害人来举证。第三种主张是财产,这是我国的刘德良教授特别主张。目前,国际社会对个人社会的保护,首先是从原则切入的。从这个角度来讲,个人信息都能够分化成隐私,当然也包括肖像等其他的。
那么,不但你没有找到老婆还想告他。比如中国,那为什么还有与中国的贸易呢?因为我们是信息输出国、信息产品的输入国,我们很少得到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个人信息,我们是买人家的信息产品输出自己的个人信息。必须辅之以国家强制力。
比如,法律漏洞的填补规则,当法律出现漏洞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类推、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方法来发展法律。司法民主,要求让人民、让公众更多地参与审判。既要善于把握法律的原则和准则实质,又不能完全无视甚至背离法律规范所可能包含的意义。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任何司法中的重大难题、困难,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难以解决的。
5.平等保护尤其是注重保护弱势群体权益。[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6)》,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74页。
可能增加司法权滥用的机率。所以,笔者认为,尽管在特殊情形下司法活动为了追求社会效果,可以在严格的规则和程序导向下使既定的法律失去效力,或者变通适用法律.但主要还是要在法律之内寻求社会效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法律之内或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效果的最大化。(三)既要在常规案件中坚守法的安定性,又要在严格遵循法定条件、规则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增强法律的灵活性。过度的能动可能忽视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可能侵蚀立法机关的权力。
(八)要严禁与民争利。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修改,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我国法治化进程迈入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是否赞成、人民是否认同、人民是否满意,无疑应当成为司法改革最为重要的价值取向。所谓正当,就是要正确行使裁量权。
社会主义,从字面上理解是强调社会性的主义,是强调社会利益的主义.是强调社会目的的主义,所以,必须要满足社会目的。公报认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司法应该是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即最广泛的人民性,这是社会主义司法应当具有的本质属性和最为基本的价值。尤其是,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向前发展。
(八)在司法的运作方式上尽可能增强司法的亲和力。处理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必须建立一系列的规则:既不能无视政治或疏离政治,也不走政治挂帅、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老路。法律上的平等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是一种外在的平等。[9](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9页。(五)正确处理好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647页。
(一)社会主义国家所强调的司法独立,不是国家政体意义上的独立,更不是三权鼎立意义上的独立。但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又具有密切的关联.离开对个人利益的关怀。
在看到调解的巨大优越性的同时,也要充分注意到调解、和解的局限性和潜在的风险。因此,司法活动只有表面合法。
这是因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本质上必然要求人们当家作主,本质上决定了作为国家机器组成部分的司法必须充分体现人民性。[29]杀人如麻司空见惯,贼盗多有。
但是,与资产阶级或资本主义司法不同,社会主义司法在强调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同时,还强调司法必须接受领导和监督,主要基于以下理由。因此,法院和法官必须要理性看待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中心工作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一致的。一种倾向是只讲客观真实,以追求客观真实为唯一目标,而不讲法律真实。其中的观点与见解,不一定准确成熟,但只要法学界同仁共同来探讨这一问题,我们就会不断接近真理。
以此掩盖他们的阶级利益和目的。董必武同志认为: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选,由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党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推荐,并经选举产生。在坚持人民性的同时,为什么还要强调司法的人民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呢?这是因为,资产阶级的司法也是标榜代表国民利益的,实际上,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
在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倾向。从马克思、恩格斯到列宁,他们通常批判资产阶级标榜司法独立的虚伪性,指出资本主义司法在事实上是不独立的,是受到资产阶级政客操纵的,表明他们对司法独立价值的肯定。
为什么用人民性而不用群众性?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智慧。关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七)要正确处理平等与自由、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不过如果把法律的字面意义完全抛在一边。
但是,超越法律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并不是任何一个法官、任何一个司法部门都可以随意超越法律,否则。既要注重办案的政治效果,又要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
恩格斯曾说:如果硬要在不可能具有数学精确性的事物中求得这种精确性,那就不能不流于荒唐或野蛮。法律是普遍的规范,而个案的情况千差万别,正如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一样,每一个案件的情况也不可能完全一致。
程序权利必须得到正当的行使,当事人的程序性义务得到积极有效的履行。经验表明,刑罚不在于重而在于必,惩治不在于酷而在于不可避免。